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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精神殘疾,繼母和繼子親哥爭奪監護權被駁回

5424 05-13 697
繼子精神殘疾,繼母和繼子親哥爭奪監護權被駁回摘要: 王先生有一級精神殘疾,父母都過世后,哥哥成為他的監護人。王先生的繼母以及繼母的一雙兒女以未盡監護職責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王先生哥哥的監護人身份,改由三人共同監護。記者近日獲悉,西城...

王先生有一級精神殘疾,父母都過世后,哥哥成為他的監護人。王先生的繼母以及繼母的一雙兒女以未盡監護職責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王先生哥哥的監護人身份,改由三人共同監護。記者近日獲悉,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三人并非法律意義上具有監護資格的近親屬,也未經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且沒有舉證證明監護人存在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為維護指定監護穩定性,駁回了三人的變更監護申請。

年過半百的王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癥,沒有結婚也沒有子女。母親去世后,父親再婚,與帶著一雙兒女的李女士重組家庭。去年,王先生的父親也去世了,常年住院治療的王先生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獨立生活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王先生的親哥哥被法院指定為其監護人。

幾個月后,繼母李女士及其子女向法院提出申請,認為王先生的哥哥擔任其監護人后,未履行監護職責,既未探望弟弟,也未承擔其必要支出,要求撤銷王先生哥哥的監護人資格,改由他們母子三人共同監護。三人還向法院提交了王先生父親生前立下的遺囑和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在遺囑中,王老先生表示將屬于自己的房產份額留給李女士繼承,并由李女士負責照顧、支付王先生的生活及醫療費用直至其去世。另一份復印的授權委托書上則寫著委托李女士的女兒作為王先生的監護人。

王先生的哥哥自稱從未見過以上材料,也沒聽父親說通過遺囑指定了弟弟的監護人。他認為,自己作為親哥哥,才是弟弟合法的監護人,平時自己也去看望弟弟,給弟弟繳納生活費用。而繼母和她的子女與弟弟沒有血緣關系,不同意變更監護人。

按照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但前提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也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老先生的遺囑是否真實有效,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予以確認,且遺囑中的條款并未明確指定李女士為王先生的監護人,是老人在分配財產時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兒子進行的安置。而授權委托書沒有原件,也并非遺囑,不能證明王老先生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他人為兒子的監護人。

另外,李女士再婚時,王先生已經成年,李女士與王先生未形成撫養關系,李女士的兒女與王先生也并非近親屬。李女士三人并未經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擔任王先生監護人。而且,申請人也沒有舉證證明王先生的哥哥存在侵害他權益的行為,為維護指定監護穩定性,切實保護監護人合法權益,法院駁回了變更監護申請。(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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