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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到診所理療后四肢癱瘓索賠388萬 二審判賠24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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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到診所理療后四肢癱瘓索賠388萬 二審判賠241萬摘要: 52歲男子李某因為腰疼,連續兩天前往某診所進行理療。后李某因身體不適到某醫院急診就診,卻因“感染性休克,脊髓感染”被轉入重癥監護室。歷經近一年的救治,李某最終被診斷為急性腦梗死、四...

52歲男子李某因為腰疼,連續兩天前往某診所進行理療。后李某因身體不適到某醫院急診就診,卻因“感染性休克,脊髓感染”被轉入重癥監護室。歷經近一年的救治,李某最終被診斷為急性腦梗死、四肢癱瘓等,從此完全失去自理能力。

大河報《看見》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新疆維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此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該診所向李某賠償各項損害賠償金超241萬元。

52歲男子連續2天前往診所針灸,第二晚被送入急診、重癥監護室

據判決書,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為,2023年9月1日、2日,52歲的李某因腰疼到某診所理療(針灸),9月2日下午出現腰腿活動受限及伴有骶尾部疼痛,于當日23時28分到乙醫院急門診就醫,急門診醫師以感染性休克、脊髓感染將其直接轉入ICU監護治療。截至2024年7月8日,李某先后至多家醫療機構治療,最終被診斷為急性腦梗死、四肢癱瘓、重癥肺炎、腦脊髓炎等。

事故發生后,2024年2月,李某妻子與該診所共同申請,經阿克蘇市衛生健康委委托某鑒定所對醫療機構及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等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24年5月7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醫療機構存在過錯;2.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為主要因果關系,參與度為56%-95%。

2024年7月,上述鑒定機構對李某的傷殘等級等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一級傷殘。后,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李某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診所承擔95%的責任,判賠患者35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有四大爭議焦點。其一,衛健委主持下的司法鑒定意見是否能夠作為定案依據。法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本案中,雙方在訴前共同委托衛健委進行鑒定,且鑒定程序合法、結論無明顯瑕疵。

其二,該診所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傷殘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過錯程度如何確定。一審法院依據具有專業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及結論,結合患者的疾病情況等情況,綜合認定該診所在為患者李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行為過錯,醫療行為過錯與患者李某傷殘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參與度95%的責任。

其三,本案是否遺漏被告。李某于2023年9月1日、9月2日在該診所處進行針灸,9月2日晚因出現腰腿部疼痛不適,伴有骶尾部劇烈疼痛、頭痛、頭暈,前往乙醫院就診,診斷為中樞神經系統感染、膿毒血癥、感染性休克等,后轉院至多家醫療機構進行治療,診斷為顱內感染、脊髓炎致認知障礙、四肢癱瘓等。結合李某在各醫院病歷及鑒定意見,乙醫院等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李某的損害后果并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過錯參與度,故,本案并未遺漏被告。

其四,關于李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相應數額。一審法院支持該診所賠償李某各項損害賠償金3509811.63元,包含醫療費、殘疾器具輔助、誤工費、護理費等。

二審判決:綜合診所的過錯、李某的傷殘等級,診所承擔95%的責任并無不當

該診所因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向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診所的上訴理由包括,一審將某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不當,診所針灸的部位不存在感染,并不會導致中樞神經感染。若未行嚴格無菌操作首先感染的應是該骶骨部位,但李某的病歷和檢查等都不存在骶骨部位處的感染,且1mm針孔無法滿足金黃色葡萄球菌定植條件。此外,一審認定診所承擔95%的過錯責任不當。

針對案件爭議焦點,二審法院認為,案涉鑒定機構系該診所和李某在衛健委的主持下選定,案涉鑒定機構具有相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充分,且一審中,鑒定人員經某診所的申請,出庭接受質詢,該診所未舉證證明案涉鑒定機構鑒定程序違法或鑒定結論依據不足,一審法院將案涉《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關于責任比例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某鑒定所根據醫院病歷材料、雙方陳述意見等材料進行鑒定,鑒定出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為主要因果關系,參與度為56%—95%,一審法院綜合考量醫療機構的過錯程度及李某的傷殘等級、后續生活情況,認定某診所承擔95%的責任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李某主張的各項損失中,一審法院計算的護理費有失妥當,誤工費、殘疾器具輔助費等并無不當。因此,一審判決雖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結果不當,二審予以糾正。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該診所向李某賠償各項損害賠償金241049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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